
石安廷
認真負責的態度,將翡翠森林的溫暖,親力親為深耕台灣中部。
翡翠森林寵物天堂Féerie Pets Park・台中門市|南投園區全程專業禮儀服務,細心呵護每一次接觸
獨立告別空間,給予家人完整的療癒時間
專屬的永生花系列與樹葬,讓愛生生不息
我們於生命禮儀服務產業耕耘多年,將溫暖與幸福的概念注入巧思,努力為毛小孩生命禮儀開發許多文創產品。特別是充滿歐式典雅風格的翡翠森林寵物公園(Féerie Pets Park),一片綠草如茵。建築大膽採用全景落地窗,溫暖明亮,結合咖啡館、藝術館、圖書館氛圍,營造出溫暖細膩的質感,讓毛寶貝生命的最後一刻,滿滿愛及尊重。

「告別,不是終點,而是另一段深愛的延續。」
毛孩用一生無條件的愛,溫暖了我們的歲月;當他們散場離去,我們能給予最好的禮物,就是一場充滿尊嚴與感謝的優雅告別。
翡翠森林翻轉了傳統殯儀的冰冷與陰暗。我們以溫暖的木質調、明亮的自然光與綠意盎然的景觀,打造如家一般舒適溫馨的告別空間。
在翡翠森林,我們相信生命會以另一種型態回歸自然。透過溫柔的陪伴儀式與環保生命禮儀,我們陪伴您將悲傷轉化為美好的祝福,讓毛孩在陽光與森林的擁抱中,輕盈踏上前往彩虹橋的旅程。
每一位都深愛寵物,深知家屬的每一個在乎與珍惜。

認真負責的態度,將翡翠森林的溫暖,親力親為深耕台灣中部。

擺渡的不只是生命的終點,更是思念得以安放的起點。

尊重送別每一份生命,以溫暖陪伴每一次道別。

願用我微薄的光,照亮你結局的路。

用有限的歲月,許你無限的溫柔。

生命值得被善待,告別值得被珍藏。

故事落幕之處,即是愛深植之始。

以溫柔承接思念,以真心陪伴告別。

緣起之時,把握當下;緣盡之時,懂得放下。

生命終有盡頭,但愛與陪伴永不離開。
聖德集團深耕生命禮儀服務多年,翡翠森林是集團在寵物生命禮儀領域的延伸。
第 1 條(法源):本公司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及本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業務,特制定本規章。
第 2 條(營業範圍):本規章所稱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業營業項目如下:寵物生命關懷服務業務,包括從事承攬寵物臨終關懷及寵物生命紀念等相關服務業務。
第 3 條(營業處所):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得於各地設置營業處所。
第 4 條(規章公示):本公司營業規章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提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第 5 條(規章適用):本公司業務之經營,除相關法律、自治條例及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寵物生命關懷服務項目):本公司經營寵物生命關懷服務之業務如下:一、提供寵物臨終關懷慰問等服務。二、提供寵物臨終關懷規劃等服務。三、提供寵物追思紀念儀式規劃等服務。四、其他相關寵物追思紀念等服務。
第 7 條(寵物生命關懷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一、寵物臨終關懷規劃,每壹件新臺幣六佰元。二、寵物追思紀念儀式規劃,每壹件新臺幣壹仟元。前項寵物生命關懷各項詳細收費項目、規格及價格,另定之。
第 8 條(收費標準調整之條件):本規章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服務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得調整各項服務費用:一、政府法令、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二、情事變更非規章所得預料之重大事由。前項情形,調整收費標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9 條(消費者資料利用之限制):本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之使用,僅限於營業特定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範圍內為之,除客戶同意或法令之特別規定外,本公司禁止將客戶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營業特定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 10 條(公司員工保密義務):本公司人員充分瞭解客戶資料之保密規定,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受相關法律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第三者提供服務時,亦同。
第 11 條(公司廣告真實之義務):本公司負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對客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 12 條(契約審閱期):本公司與客戶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七日之審閱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 13 條(契約解除):各項服務契約成立起七日內且本公司未開始提供服務前,客戶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無條件返還客戶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不得異議。寵物生前契約之使用規範依生前契約合約內容為準。
第 14 條(債務不履行之效力及例外):各項服務契約成立後,經客戶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二十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客戶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本公司除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並應支付二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但無法提供服務係可歸責於客戶或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契約終止):本公司依各項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後,客戶以書面終止契約者,公司得依各項服務契約之契約終止規定,將客戶已繳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將剩餘價款於契約終止三十日內退還客戶。客戶得終止契約之事由,關於寵物遺體火化服務部分準用民法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關於寵物骨骸保存之部分準用民法關於寄託契約之規定。
第 16 條(債務不履行之替代):本公司提供服務時,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契約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本公司應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供客戶選擇。但該替代服務或商品有價差時,客戶得請求退還差額。
第 17 條(客戶反映之處理):本公司客戶因商品或服務內容有疑義時,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客服專線 (04)2436-5298(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09:30~18:30,國定假日除外)提出反映意見,本公司將確實瞭解疑義原委及客戶訴求,七日內為適當之回覆。
第 18 條(客戶之申訴與處理):本公司客戶因商品或服務內容有消費爭議時,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起申訴,本公司於收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第 19 條(客戶之申訴與調解):本公司客戶對於公司申訴處理不服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 20 條(公告實施):本規章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臺中市農業局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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